(一)申请。首次申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(或代理人),需持申请人身份证、户口本、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和5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,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,填写申请表、评定表,确保相关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言语障碍者,年满三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。
(二)受理。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,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(或联系人)提供的照片、身份证、户口本、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。凡材料不全者,办证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,待材料补全后再行受理;对提供虚假信息者,不予受理。
(三)评定。县级残联应明确告知申请人(或代理人)进行残疾评定的时间、机构、地址,及需要准备和携带的相关材料。申请人应按照通知的时间、地点参加残疾评定。
申请人本人在进行残疾评定时,应如实提供残疾评定需要的相关有效材料,遵守残疾评定工作的各项规定,按照要求配合检查。
评定医师须核实申请人身份,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残疾评定。
评定医师应根据申请人残疾体征,结合辅助检查结果,按照残疾标准在评定表中作出明确的评定意见。
对符合残疾标准的,由指定评定机构加盖公章后生效;对不符合残疾标准者,当场告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属(监护人)或应在评定表中写明结果并注明“不符合残疾标准”字样。
(四)公示。县级残联对残疾评定结论及评定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确认,确认完整、无误后,根据残疾评定结论,对符合残疾标准的,由乡镇(街道)残联或委托村(社区)残协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(社区)、残联官方网站或办证服务大厅等处予以公示,时间为5个工作日。
公示中要明确标明申请人身份、残疾评定结论、县级残联联系人及电话。
公示期间,如有对申请人评定结论有异议的,持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县级残联反映情况,县级残联有义务向持异议者解释残疾标准,或根据情况与评定医师核实确认,如对评定结论依然存在疑问,需提请上级残联复评。将复评结论再次进行公示。
(五)审核、备案。县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》,对申请人办证申请材料、残疾评定结论、公示结果、受理程序等项目逐一进行审核。
受理人对于符合残疾标准、受理程序符合规定、公示结果无异议的,将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办证系统。
审核人要对系统录入信息与纸质表进行对照,信息正确无误且资料齐全完整,方可最后通过。 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,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批准残联钢印,留存申请表、评定表等档案资料。
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,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,不予批准,相关材料留存。
(六)发放、领取。制作好的残疾人证由县级残联或委托乡镇(街道)残联发放给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。